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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暂行规定7月1日起实施-【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1:44:25 阅读: 来源:水表厂家

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暂行规定 7月1日起实施

6月30日晚间消息,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从7月1日起实施两地基金互认。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原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近期,我们陆续收到业界关于基金互认方面的咨询,为便利业界,我们准备了如下问题解答,供参考。今后,我们将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适时补充和更新解答。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一)产品注册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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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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